各縣、區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門:
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《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國辦公開辦函〔2019〕60號,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要求,結合我市實際,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年報編制主體及時間要求
(一)各縣區政府部門、鄉鎮人民政府(街道辦事處)要按《通知》要求編制完成本機關年報,于1月30日前向所屬縣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。各縣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于1月31日前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“政府信息公開”專欄集中對外發布所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。
(二)縣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匯總所屬部門和鄉鎮政府(街道辦事處)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,于2月20日前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地年報并向社會發布。
(三)市政府各部門按照《通知》要求編制完成本機關年報,于1月30日前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,并在本單位網站對外公布。
(四)年報報送方式:登錄河南省年度報告報送系統(https://nb.henan.gov.cn)進行報送,不再報送紙質版。
二、年報格式示例及數據填報說明
各縣區、各部門均應按照國辦《通知》的年報格式要求,結合實際情況編制填寫。
(一)關于“年報標題”
統一為《XX(單位規范化全稱)****(具體年份,使用阿拉伯數字格式)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》
(二)關于“總體情況”
主要包含以下內容:
1.主動公開情況;
2.依申請公開辦理情況;
3.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、標準化管理情況;
4.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情況;
5.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及教育培訓情況;
6.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信息公開工作考核、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。
(三)關于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”
1.規章。
該項目由設區的市級政府填報。
2.規范性文件。
該項目是指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、決定、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,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、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、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,涉及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,具有普遍約束力,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。
(1)本年新公開數量:指報告年度當年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公開總數。
(2)對外公開總數量:指本機關目前主動公開的規范性文件總數。
3.行政許可、行政處罰、行政強制。
(1)上一年項目數量:指上一年度本機關職權事項總數。
(2)本年增/減:指報告年度當年本機關職權事項增減總數,分別用“+”“-”符號標明,無增減填“0”。
(3)處理決定數量:指報告年度當年已作出行政許可、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實施行政強制的總數。
4.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。
該項目應包括除行政許可、行政處罰、行政強制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。
(1)上一年項目數量:指上一年度職權事項總數。
(2)本年增/減:指報告年度當年職權事項增減總數,分別用“+”“-”符號標明,無增減填“0”。
(3)處理決定數量:指報告年度當年已作出處理結論的辦件總數。
5.行政事業性收費。
(1)上一年項目數量:指上一年度收費項目總數。
(2)本年增/減:指報告年度當年收費項目增減總數,分別用“+”“-”符號標明,無增減填“0”。
6.政府集中采購。
(1)采購項目數量:指報告年度當年集中采購項目總數。
(2)采購總金額:指報告年度當年集中采購項目總金額(單位:萬元,保留四位小數)。
(四)關于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”
1.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:指報告年度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總件數。
2.上年結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:指接收時間為上一年,辦結時間為報告年度當年的申請總件數。
3.屬于行政查詢事項:指工商、不動產登記資料、已移交檔案等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的數量。
4.本機關不掌握相關政府信息:指答復申請人信息不存在和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數量。
5.信訪舉報投訴類申請:指信訪、投訴、舉報等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的數量。
6.其他處理:該項目主要是考慮新舊條例執行銜接以及極少數特殊情況。
7.結轉下年度繼續辦理:指接收時間為報告年度當年、需在下一年辦結的申請件數。
8.對同一個申請進行拆分答復的,按照拆分后對應的政府信息項目統計接收數量。
9.對申請人撤回申請的,不納入年報統計。
10.對申請人分類,根據本機關實際接收申請情況判定填寫,須盡量準確。
11.各單位在填寫表格后,需復查數據勾稽關系,確保第一、二項之和,等于第三、四項之和。
(五)關于“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、行政訴訟情況”
注意:此處“行政復議、行政訴訟情況”僅指本單位因政府信息公開引起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。
1.行政復議:統計報告年度當年被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且被復議機關受理的件數。
2.行政訴訟:統計報告年度當年被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數。行政訴訟處理結果區分“未經復議直接起訴”和“復議后起訴”,分別進行統計。
(六)關于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”
按照以下方式撰寫,每一方面均需包括主要問題和改進情況:
1.XX方面
2.XX方面
3.………
(七)關于“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”
如有需要報告的事項,可就本機關制發文件、開展行政執法活動以及人民群眾較為關注、對社會影響較大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情況等內容進行報告。
(八)其他說明
1.表格中無相應數據的項目應填“0”。
2.填報說明僅供數據填報使用,不作為年報公開內容。
三、其他要求
(一)抓緊部署開展。各縣區、各部門要高度重視,結合實際抓緊部署,確保各項法定要求落到實處,準確及時編制完成并公布年報。
(二)確保編制質量。各縣區、各部門要結合自身實際認真研究,加強內部協調,相關情況和數據做到應報盡報、全面準確,避免出現明顯錯誤。
(三)加強監督檢查。各縣區、各部門要明確責任,高質量完成年報編制工作。縣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,及時督促指導本地各部門按時完成工作。
附件: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模板
2020年12月31日
附 件
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模板
一、總體情況
(文字描述)
二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
第二十條第(一)項 |
信息內容 |
本年新制作數量 |
本年新公開數量 |
對外公開總數量 |
規章 |
|
|
|
規范性文件 |
|
|
|
第二十條第(五)項 |
信息內容 |
上一年項目數量 |
本年增/減 |
處理決定數量 |
行政許可 |
|
|
|
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|
|
|
|
第二十條第(六)項 |
信息內容 |
上一年項目數量 |
本年增/減 |
處理決定數量 |
行政處罰 |
|
|
|
行政強制 |
|
|
|
第二十條第(八)項 |
信息內容 |
上一年項目數量 |
本年增/減 |
行政事業性收費 |
|
|
第二十條第(九)項 |
信息內容 |
采購項目數量 |
采購總金額 |
政府集中采購 |
|
|
三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
(本列數據的勾稽關系為:第一項加第二項之和,等于第三項加第四項之和) |
申請人情況 |
自然人 |
法人或其他組織 |
總計 |
商業企業 |
科研機構 |
社會公益組織 |
法律服務機構 |
其他 |
一、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|
|
|
|
|
|
|
|
二、上年結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|
|
|
|
|
|
|
|
三、本年度辦理結果 |
(一)予以公開 |
|
|
|
|
|
|
|
(二)部分公開(區分處理的,只計這一情形,不計其他情形) |
|
|
|
|
|
|
|
(三)不予公開 |
1.屬于國家秘密 |
|
|
|
|
|
|
|
2.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 |
|
|
|
|
|
|
|
3.危及“三安全一穩定” |
|
|
|
|
|
|
|
4.保護第三方合法權益 |
|
|
|
|
|
|
|
5.屬于三類內部事務信息 |
|
|
|
|
|
|
|
6.屬于四類過程性信息 |
|
|
|
|
|
|
|
7.屬于行政執法案卷 |
|
|
|
|
|
|
|
8.屬于行政查詢事項 |
|
|
|
|
|
|
|
(四)無法提供 |
1.本機關不掌握相關政府信息 |
|
|
|
|
|
|
|
2.沒有現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|
|
|
|
|
|
|
|
3.補正后申請內容仍不明確 |
|
|
|
|
|
|
|
(五)不予處理 |
1.信訪舉報投訴類申請 |
|
|
|
|
|
|
|
2.重復申請 |
|
|
|
|
|
|
|
3.要求提供公開出版物 |
|
|
|
|
|
|
|
4.無正當理由大量反復申請 |
|
|
|
|
|
|
|
5.要求行政機關確認或重新出具已獲取信息 |
|
|
|
|
|
|
|
(六)其他處理 |
|
|
|
|
|
|
|
(七)總計 |
|
|
|
|
|
|
|
四、結轉下年度繼續辦理 |
|
|
|
|
|
|
|
四、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、行政訴訟情況
行政復議 |
行政訴訟 |
結果維持 |
結果糾正 |
其他結果 |
尚未審結 |
總計 |
未經復議直接起訴 |
復議后起訴 |
結果維持 |
結果糾正 |
其他結果 |
尚未審結 |
總計 |
結果維持 |
結果糾正 |
其他結果 |
尚未審結 |
總計 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五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
(文字描述)
六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
(文字描述)